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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工院人〔2019〕12号:关于印发《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时间:2019-10-16 11:29:00  浏览:

湘财工院人〔2019〕12号

关于印发《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管理办法》已经学院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管理办法

中共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9月9日

附件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专业能力强,适应我院全面推进职业教育要求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新进教师准入实施细则

第一条 教师岗位准入要求

1.专职教师需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三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

2.外聘教师需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省级以上专业技术能手或能工巧匠)。

3.引进教师需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

4.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凡在我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专任教师必须在两年之内取得教师资格,若两年之内还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原则上要调整岗位。

第二条 入职与岗前培训

新进教师,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入职与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含《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师德师风专题、教师的基本业务要求及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要求。入职与岗前培训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教学技能培训(见习期)

教学技能培训是新教师在见习期应完成的培训任务。见习时间为半年。有连续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经历达三年以上的新进教师除外。

1.实行新教师导师制。各系部应对新教师指定导师,签订新教师指导协议。指导协议由各系部存档。指导教师需按照学院关于新教师业务培训提高的有关要求,对新教师进行“传、帮、带”。新教师必须熟悉教学工作的全过程,熟悉备课、上课、作业、辅导、答疑、考试、实验、实训及实习教学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要求。

2.实践教学技能培训。入职与岗前培训合格后,除具有行业企业经历的新教师外,要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参加实践技能培训。新教师实践技能培训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培训内容以实践、教育、教学等技能培训为主。

第四条 实行岗前考评制度

新教师经过半年见习后,导师根据其能否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向系部提出考核申请,合格后,由系部向教务处提出推荐其成为正式教师资格考核申请,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并报组织人事处审定,学院批准,合格者可聘任到教师岗位,不合格者延长见习期半年或不予聘用。

第五条 教学管理实践。 凡新进教师均要完成教学管理实践,协助教务干事参与教学管理工作。累计时间不少于半年。

第六条 对具备教学经历和行业企业经历的新教师,经入职和岗前培训,通过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并报组织人事处审定,学院同意,合格者可直接聘任到教师岗位。

第七条 新进教师待遇参照《衡阳市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衡政办发[2015]67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 外聘教师聘任、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外聘教师分两类:一类是专职外聘教师,是指以我院教学工作为主,每周至少完成8课时的非我院在职在岗人员。一类是外聘兼职教师,是指有除我院以外的工作单位,且不是以主要精力从事我院教学活动的非我院在职在岗人员。

第九条 外聘教师任职条件:

1.受聘教师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具有讲授本专业课程两年以上教学经验;对特色专业课或实践课程,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可从企事业单位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来授课;聘用的社会离退休教师要具有10年以上教学经验,副高级以上职称。

2.客座教授要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参与过国家级科研项目,并有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具有带领本学科发展以及培养学术梯队的能力和水平。

3.因专业急需用人,部门放宽相应条件的聘用人员,需通过组织人事处组织综合考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外聘教师的聘任程序:

1.各教学系部从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在专教师紧缺教育教学任务难以落实的情况下,方可聘用外聘教师。每期期末提出下学期所需外聘教师需求计划,经教务处会签后交组织人事处。

2.组织人事处汇总后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最终外聘教师需求计划,报分管人事、教学的院领导会审方案报党委书记、院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3.兼职、兼课外聘教师由系部负责组织实施,报组织人事处备案,专职外聘教师由组织人事处按要求公开发布信息,组织报名工作。

4.组织人事处牵头对拟专职外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各用人部门,在教务处指导下,院纪委、人事部门监督下组织对专职外聘教师考试、考核、试教等工作。按岗位要求,择优录用的原则,报学院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专职外聘教师需签订聘用合同。

6.聘期以具本情况确定,最终以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 外聘教师待遇:

1.专职外聘教师:如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者,按人事代理工资底薪+课时(标准按学院同类人员标准)享受待遇。研究生以下学历者,按每月2000元底薪+课时(标准按学院同类人员标准)享受待遇。

2.外聘兼职教师:其每月待遇按我院外聘教师对应课时单价据实结算。即:正高100元/课时,副高70元/课时,中级60元/课时,初级50元/课时。

3.外聘教师从事实验实习指导的人员的讲课费按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实行。

4.客座教授: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学院每年发给客座教授津贴10000元,另来院讲学按1500元/小时发给课时津贴。

教授:学院每年发给客座教授津贴8000元,另来院讲学按1000元/小时发给课时津贴。

5.成人函授、自考、培训、鉴定等教学课时费标准,按《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创收及服务性项目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6.紧缺专业的外聘教师需提高讲课费标准的,由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共同研究,报分管人事、教学的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批准,可执行外聘教师对应档次的讲课酬金标准。

7.外聘教师讲课酬金根据授课的考勤考核情况及实际讲课时数,由系部核算,经教务处审核和组织人事处核查后,报分管人事、教学院领导审批后,按月发放,按期结清。

8.学院提供给外聘教师一定的办公、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外聘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1.外聘教师应纳入学院及聘用部门的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一经聘用,编入相应教研室并参加教研活动,各教研室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对外聘教师提出授课要求,每位外聘教师每学期授课不超过两门,以保证有足够的备课与教研活动时间。

2.所在教研室有向外聘教师介绍任课专业的发展方向、特色、专业建设情况,提供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及其它教学辅助材料,明确学院在备课,授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实践教学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和规定的义务。

3.系部对相关课程外聘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两次。

4.系部每学期检查外聘教师教案、教学进度、作业批改等不少于2次,教务处抽查不少于一次。

5.系部每学期召开外聘教师教学情况的学生、班主任座谈会不少于一次。

6.客座教授参与或主持至少一项教研教改课题;指导本学科的一名青年骨干教师或专业带头人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一篇科研论文。

7.外聘教师日常教学工作的考核由相应系(部)负责,纳入教师考核体系之中,并作为考核的重点,考核期限一般为一个学期。系(部)应通过全面的综合考评,准确地掌握外聘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写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和评语,考评结果要同外聘教师本人见面,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8.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与外聘教师工作情况汇总后报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9.考核单位对未履行外聘教师职责者可提出解聘的意见,由组织人事处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10.聘期期满,聘约自动解除。考核合格者,如工作需要,可续聘。

11.一旦发现外聘教师有违反聘用合同相应条款者,系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同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反映。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按学院《教学事故与差错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章 教师进修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选修培训原则

思想素质与业务素质并重的原则。按需进修、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多种形式并举。

紧密结合专业建设需要的原则。进修培训的内容要紧密结合各系(部)专业建设需要,使教师了解和掌握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拓展专业领域,完善知识结构。教师进修的专业必须符合教师从事的专业和适应新专业的需要。

照顾重点择优选派的原则。在选派进修培训人员时应优先考虑青年教师,新开办专业教师,重点培养教师和重点专业教师。各系(部)根据教学、教研、年度考核等择优考虑推荐人选,由组织人事处汇总报院领导研究审定。

第十四条 进修培训形式、范围及条件

1.长期进修培训(时间:一年以上)

(1)学历学位进修:在职半脱产攻读或在职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

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在学院工作满一年以上、本科学历的教师在学院工作满两年以上,可申报考在职攻读相应专业的硕(博)士学位研究生。

(2)出国进修:根据需要,由学院选派。

2.短期进修培训(时间:一年以下)

(1)由学院选派参加教育部、教育厅等部委、厅局组织的各类教师培训。

培训对象必须是基础课、专业课或实践课教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是学院专业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学术新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2)国内访问学者

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坚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学院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原则上是45岁以下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者是40岁以下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优秀讲师。

(3)专题研讨班、各类管理干部学习培训班、短期培训、教育技术培训、外语培训、教学研讨、院内培训等,学院根据需要选派。

(4)企业实践进修

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到生产第一线获取本专业实际工作经验,提高专业技能,每位专业教师实践进修时间必须达到三年内至少有4个月的要求。经学院研究同意顶岗进修,时间一般为半年,最多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进修培训的组织和管理考核

1.各系部年初提出各类培训的计划送教务处、组织人事处会审,报领导审批后,由组织人事处督各系部组织实施。

2.参加进修培训者个人申报,系部初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计划审查,分管人事的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

3.通过学院批准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可办理进修报名手续。参加各类长期进修培训的教师,在参加进修培训前必须和学院签订相应的协议书。

4.在职脱产进修者,离校前必须将离校日期告知组织人事处,以便组织人事处通知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进修结束后按期返校到组织人事处报到,组织人事处通知相关部门恢复其各项关系。

5.建立教师培训登记制度。系(部)是教师进修培训的责任单位,组织人事处是教师进修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系部要建立教师培训登记档案,记载老师培训的基本情况。教师进修培训后将个人总结、进修单位的考核鉴定、学习成绩证明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进修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收集与教学相关的现场资料等材料交系(部)汇总后提交组织人事处归入个人业务档案。

6.为保证各系(部)培训计划的落实,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一般不得取消其培训任务。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教师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擅自调整增加培训内容、时间和形式,确有需要的,须经学院组织人事处和领导批准同意。

7.任何参加培训的教师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学习计划。未经组织人事处和领导同意擅自终止培训者,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8.校内培训的考核工作由承担培训工作的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9.参加短期进修培训的教师必须取得相应的技能证书或合格证书,结业证书,由所在系(部)和组织人事处负责考核。

10.参加长期进修的教师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以其进修学校提供的专业成绩、导师评语及获得的毕业证书为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 教师进修培训费用报销规定

1.教师获得硕士学位后,学院一次性奖励1万元。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必须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取得博士学位后,学院给予报销全部学费,并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以脱产方式进行的,攻读学位期间停发工资、绩效和福利待遇,按在职职工同类人员自行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后返校上班的,学院一次性奖励50万元。取得博士学位的必须在校工作5年以上。

2.申请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可享受全额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完成访学任务,经考核合格后可全额报销学费及一月一次的往返差旅费;如未能完成访学任务,则应退还所享受的院内津贴和报销的学费、差旅费等。

3.由院(系)选派的专业进修、实践进修教师,在脱产培训期间除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外,达到一个月可享受当月奖励性绩效。经考核合格后可报销学费、一次往返的差旅费,如未能完成培训任务,则应退还所享受的校内津贴和报销的学费、差旅费等。培训结束回校后,应承担与进修相关的新课程教学任务。

4.教职工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参加的各类培训费用,待聘人员的岗位培训费用等,一律自理。

5.由学院报销的学费,可自行垫付,也可按财务规定的额度向学院借支。学习结束,取得相应证书者,经组织人事处验证后,办理报销手续;未取得相应证书者,进修学习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一律自付。

6.参加进修培训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1)进修未经学院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2)各种短期培训未取得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

(3)学历、学位进修未能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的。

(4)进修后未有部门评价意见的(不含双师证培训和学历学位进修)。

(5)在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教师社会(企业)实践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企业)实践选派范围、对象、期限

年龄在55岁以下的教师,均应列入参加实践锻炼的范围之内。在企事业单位(不含各类学校)工作2年以上者可申请免予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企业)实践锻炼原则上集中安排在暑假或寒假进行,期限一般为40天。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分阶段实施。为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教学部门应按学院下达的计划申报选派。

第十八条 社会(企业)实践主要形式

1.短期社会(企业)实践培训。组织教师到企事业基层单位、生产一线进行生产实践学习、接受生产实践锻炼。制造、机电类专业教师安排到工矿企业或学校实习工厂等单位参加实践锻炼,或带学生参加生产实习。财经、商贸类教师,可安排在相应的单位或部门实行代职顶岗锻炼。

2.调查研究。组织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活动。调研内容包括企业聘用人才的基本情况、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学校专业设置是否与社会需求相符、课程的开设及教学内容是否满足生产实践需要等,从而为我院的教学改革提供重要参考。

3.社会服务。选派优秀教师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4.挂职式企业锻炼。教师在企业里安排一个职位进行独立工作,时间一般为半年以上。教师在企业时除完成具体工作外,还应参与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和研究项目,在贡献自己的已有知识与技术的同时,也要不断吸收企业管理、技术方面的经验提高自身的能力。

5.跟班式企业锻炼。教师在企业里不独立工作或只充当助手跟随企业里某职位的工作人员一起工作,熟悉工作日程与安排工作流程需要的知识与技能,并做好笔记进行整理归纳出与教学相关的内容,在教学中做出增补或删除,或进行院本教材的编写。时间一般二个月以上。

6.带队实习式企业锻炼。教师在学生实习的企业里参与学生管理并有一份具体的工作,在实践的过程中了解工作的内容需要具备的能力,学习行业里的技术,接受行业的新文化。

第十九条 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的主要任务及要求

1.实践期结束后,要认真作好社会实践总结,撰写3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其中必须有专业课程改造、调整或新专业设置等论证和意见、建议。并填写《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考核鉴定表》。

2.实践结束后一周内向系部上交实践单位相关资料、实践工作周记、实践小结、典型案例等。

第二十条 申报、审批程序

各系部根据学院社会实践总体规划及本部门师资队伍实际状况,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教师社会(企业)实践计划。计划要具体落实到参加社会(企业)实践教师个人,明确社会实践单位、时间、主要内容,组织填写《湖南财经工业职院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申请审批表》,上报组织人事处,经相关部门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有关待遇

1.学院为参加社会(企业)实践教师补助往返路费(4元/天)、发放生活补贴(20元/天)。

2.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期间,其工资、绩效等方面与校内其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3.参加社会(企业)实践教师的表现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定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基本要求及考核原则

1.各系部根据教学需要,依据年度社会实践计划,每年选派讲师(含讲师)以下职称的专任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社会(企业)实践。同时,由学院每年选派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深入到企事业等生产第一线进行社会调研、科技咨询等活动(时间一般不少于半个月)。

2.实行学院和实践单位双重管理制度。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系部进行不定期检查,通过与实践单位领导、职工、本人谈话、电话联系等形式,掌握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的基本情况;教师应服从所在实践单位的安排和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3.实践教师在实践过程中要认真学习、务实肯干,在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实践能力的同时,通过充分调研,采集信息,为本专业课程设置及教学改革提供重要参考。实践教师返校后须提供相关社会实践报告,分别交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存档。

4.由组织人事处牵头,教务处、评建督导办公室及相关系部随时对参加社会(企业)实践的教师进行检查,发现没有按计划、要求完成社会实践任务或缺岗、缺勤视同旷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双师型”教师培养与认定试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1.“双师型”教师的基本要求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职业道德素养、熟悉职业教育教学基本理论;

(2)掌握所授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教学业务水平;

(3)具有扎实的专业实践能力和较强的技术应用能力。

2.“双师型”教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2)从事本专业教学1年以上,能较好地运用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完成实践教学指导任务;

(3)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的非教师系列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含相当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中级工以上技能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相关考评员资格证书等;

②有两次以上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③有2个月以上社会(企业)实践活动经历。实践活动包含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的生产岗位实际工作、参与企业的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带学生到企业实习等多种方式。

④参加省级以上教育部门、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者。

第二十四条“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途径与措施

按照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学院加强对“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工作,根据对“双师型”教师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职业资格和职称资格的培训考试。

2.鼓励教师参加操作技能等相关技能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关技能等级证书。

3.充分发挥学院已有资源进行“双师型”人才培养,通过以老带新带动一批教师参与实践实训,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水平。

4.对实验或实训课教师,在不断提高其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同时,加强对他们的理论培训,努力提高其学历层次和理论水平,使他们逐步成为“双师型”教师。

5.在招聘专业教师的过程中,注重引进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补充到教师队伍中来。

6.学院利用寒暑假选送专业教师到校企合作单位顶岗培训。

7.学院选拔项目负责人组织研发团队进行项目研发,培养专业教师技能。

8.所有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每三年中,至少有4个月时间在企业第一线或校内外实训基地从事生产、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实训、实习指导工作。

9.积极组织专业教师参加教育部实训基地各类形式的培训,培训经费由学院给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双师型”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填写《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2.系部推荐。各系(部)成立由系(部)主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和部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代表组成的“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小组,依据“双师型”教师条件对申报教师进行初步审定,并将初审合格的教师认定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组织人事处。

3.材料审查。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对各系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4.认定审批。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研究讨论,通过后提交院长签字审批。

5.组织人事处根据认定结果下发文件,由系部把认定审批表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6.“双师型”教师每年12月份进行统一认定。

第二十六条“双师型”教师的奖励及有关待遇

1.对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教师,学院颁发“双师型教师资格证”。

2.“双师型”教师中具有高校教师中级职称以上者且教学综合考核为B等及以上者,其课时酬金在原有单价基础上上浮,其中理论课上浮5%,实践操作课文科类上浮8%,工科类上浮10%。

3.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先进评比、专业带头人和教学骨干的确定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六章 教师退出机制

教师退出机制,是指在教师(教职工)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后,在双方约定的权力和义务范围内,以定期的教育教学绩效考核结果和相关程序为依据,对达不到聘任要求或者岗位要求的人员,依据不同情况采取低聘岗位等级、转岗、待岗培训、终止(解除)合同等措施,从而实现人岗相符,能力与岗位、绩效与薪酬的匹配。

第二十七条 教师退出的途径及相应条件:

1.降级聘任(所有待遇(含政策性工资及课时费)均按低一等级发放)

(1)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经考核不符合对应岗位要求的人员;

(2)在岗位竞聘中,未能聘到原聘等级的人员;

(3)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相应条款的人员;

2.转岗(转岗当年内,按“不称职”人员发放绩效工资)

(1)对于经学院考核,不能适应教师岗位的人员,或教学效果学期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课的人员;

(2)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经用人部门考核,确定不能适应教师岗位或相应岗位,或年度考核中为“不称职”的人员;

(3)因患病,虽能上班,但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或履行原工作职责的;

3.待岗(只发放基本生活费)

(1)经学院考核,不适应现岗位,又没有相应岗位可转的人员;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和组织调动的;

(3)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不遵守学院劳动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终止(解除)合同

(1)聘用合同期满,学院与受聘的教职工协商一致,可终止(解除)聘用合同;

(2)转岗两次以上(含两次)、确实不能适应教育工作的人员;

(3)年度考核不称职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

(5)待岗培训一年后仍没有相应岗位聘任的人员;

(6)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损害教师形象的;

第二十八条 附则

以上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财经工业职院党政办 2019年9月9日印

(责任编辑:公共课部)